我只能說~做自己該做的事賺自己該賺的錢就好
不要為了心術不正就本末倒置
如果真的是因為客人迷姦
那就更應該捍衛自己的權力到底
而不是提告了又逃避
誰都不願意會發生這樣的事
但是發生了就更應該勇敢面對
如果是男方恐嚇~那就更應該把紀錄保存下來
加告一條~當然~如果是對方願意和解
進而給女方一筆錢要求女方不出庭
此時女方也要先考慮清楚後果
要不然就像此新聞最後
一條誣告~入監服刑~得不償失
而且我相信~就算男方出錢要女方不出庭
這筆錢也會超過百萬~這樣三個月徒刑不可易科
划得來嗎????
以下新聞內容~~~~~~~~~~~~~~~~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台北市一間制服店的酒女日前控告王性男客人對她下藥,
之後還被帶到旅館房間內性侵虐待,
她靠謊稱買避孕藥才逃離現場。
沒想到台北地檢署調查後發現,雙方是性交易,
毒品是女子自己服用,因此對王男不起訴處分,
並將酒店女依誣告罪起訴,法官最後判決該女3月徒刑,
不得易科罰金,全案定讞。
這起事件發生在2014年11月,
20歲的酒店女在林森北路的制服店工作,
由於長相精緻有氣質,加上年輕氣息,
是店內的紅牌。當時王姓男顧客和友人點了這位紅牌。
酒女宣稱,她在酒店的時候就看到王男一行人在{玩藥},
當時她喝不到1杯啤酒就已經覺得頭暈,
下班之後,幹部「糖姐」帶她到天天旅社207號房休息。
該女提到,她看到已離開的王男守在旅館外,她進房休息時,
王男打電話給她詢問狀況,並表示要探視,
她認為對方是真心的便答應了。王男進房後,
兩人在床邊聊天,之後她便失去意識,
隔天中午才醒來,卻發現自己全身赤裸,
詢問還在房間的王男到底發生了什麼事,
得到的卻是對方不耐煩大吼,
說兩人上床了,男方還射在她的體內。
女子表示,當時她感到非常害怕,不敢直接離開,
於是偷偷到廁所打電話給經紀人,
經紀人快到的時候,她騙王男要去買事後避孕藥,
才逃離房間,並且前往驗傷怒告。
但是,檢察官調查後發現,事實和女子的說法多有出入,
像是調閱監視器後發現,該女與旅館櫃檯人員交談時,
沒有動作遲緩或腳步不穩的狀況,通聯記錄也顯示,
其實是該女先打給王男的。
另外,驗傷的結果也顯示,
該女右手掌瘀青、右膝挫傷、左膝瘀青、小陰唇有破皮發紅的傷勢,
但該女宣稱自己在無意識狀況下被性侵,
照理來說不會有這麼多外傷。
王男則是坦承,雙方的確發生性關係,但自己並沒有下藥。
他提到,當天在酒店時雙方就說好以2500元的代價性交易,
對方同意後就先去旅館開房間,之後打電話請他過去,
2人是單純的交易,沒有違背對方意願。該女提告後,
檢察官連傳2次都傳不到人,無法聽到女方說法,
最後判定事證不足,將王男處分不起訴。
全案定讞後,檢方認為酒女涉嫌犯誣告,
再將其簽分偵辦,且該女屢傳不到,
最後遭通緝,終於將她逮捕歸案並起訴,
並於法院審理期間認罪。
法官認為,該女任意誣告他人犯罪,
並在偵查期間做虛偽的陳述,
使司法機關開啟不必要的偵查程序,
耗費司法資源、影響司法威信,幸好最後有認罪,
才消除了可能誤判的危險,
最後判處3月徒刑,不可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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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得這寂寞 , 才能守得住繁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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