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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小姐對自身的肖像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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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店小姐對自身的肖像權利

    By caftommy | 酒店教戰資訊 | Comments are Closed | 7 四月, 2011 | 0

    台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日前前往某KTV酒店臨檢時,

    因 酒店小姐 不滿攝影記者在場拍照,

    對警方及記者辱罵,雙方並發生肢體衝突,

    警方隨後將部分 酒店小姐 以涉嫌「妨害公務罪」之現行犯當場逮捕,

    移送法辦。

    警方取締非法行業的決心,

    以及貫徹公權力的行動當然應該支持。

    但是,公權力的執行過程失去公平允當,

    以及媒體在當事人明白拒絕的情況下強行拍攝所衍生的法律責任問題,

    卻更值得深思。

    如果公權力不但不遵守祕密偵查的規定甚至主導或介入,

    強迫嫌疑人接受採訪攝影,

    這已經明顯觸犯刑法第三0四條的妨害自由「強制罪」。

    但數十年來,此種公務員明顯違法,

    在法治國家不能容忍的野蠻作法,

    竟然從未受到追究;應該主動偵查犯罪,

    且一併注意嫌疑人有利不利情狀的檢察官,

    如同對之默許縱容,實在不可思議。

    「台中酒店辣妹發飆、妨害公務」,這是媒體喜愛的聳動標題。

    但是,吾人不能不提醒媒體界的朋友:任何被警方臨檢、偵查的民眾.

    並不因此喪失了拒絕接受採訪或拍照的權利。

    記者並不因為隨同警方工作,

    就取得任意侵害他人隱私或住居自由的特權。

    以此次遭臨檢的台中KTV酒店為例,

    當酒店經營人及小姐拒絕媒體採訪拍照時,

    酒店當時大可以表示同意配合警方臨檢,

    但同時停止開放營業,要求媒體人員立即離去。


    倘若媒體人員不肯強行留滯,

    則反而變成記者才是刑法第三0六條妨害自由「侵入住居罪」的「現行犯」,

    警方依法應該保護業者及小姐的自由與隱私,

    甚至以現行犯為由立即逮捕強行留滯的媒體人員。

    強迫攝影一樣會發生刑法上妨害自由罪責,

    及民法上侵害他人肖像權與隱私權的損害賠償責任問題。

    這樣的訴訟案件至今尚未發生,

    主要是因為前述執法機關縱容默許、積非成是,

    以及一般民眾及嫌疑人不了解個人法律上權利所致。

    隨著台灣民主法治的日趨成熟,

    民眾法律知識的逐漸普及,

    未來媒體記者因此挨告的案例早晚將會發生。

    結論:保護自身的前提之下~還是不要跟媒體和警方起任何衝突

    以免本來可以保護自己的~卻又吃上一條官司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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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田娛樂酒店經紀

    高田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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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任何問題都可以留言、線上、或是來電詢問

    不要因為對酒店的無知.而讓自己身陷泥沼

    除非是(先有雞還是先有蛋)這樣的問題我無法解答

    要不然只要是酒店的問題都一定會有解答~只怕您不問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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